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中卫市院 > 检务公开 > 检务须知 > 正文
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
2019-01-09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19-01-09

 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

 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。

 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

 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

  五是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

 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

  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